【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帝寶豪宅第2度法拍,炒房大戶劉媽媽以2.7億元再度標下,扯出利益糾葛內幕。根據《壹週刊》,帝寶第1次拍賣時,劉媽媽的兒子俞xx以2.8億元得標,當時有黑道開價4千萬,要她搬家,讓她打了退堂鼓。
此外,該豪宅的原屋主林xx曾經是國際刑警追捕的詐騙女王,目前正在服刑。林女得知豪宅會被拍賣,故意安排女兒住進屋子不搬走,讓俞男標下後,因為沒辦法入住棄標。雖然有黑道及林女的阻撓,1月11日劉媽媽以2.7億元再度投標。劉媽媽私下向友人表示,這次不管哪路人馬要來分一杯羹,她堅決不讓,要用法律途徑解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強制執行法
第98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99條: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