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法律依據及流程:
一、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四、向管轄法院遞出聲請狀並附具本票影本,且繳納裁判費–>取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