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搭乘台北客運公車時,不小心將iPhone手機丟在車 上,有乘客撿到交給司機,司機卻涉嫌占為己有;男子根據熱心網友提供線索向客運公司詢問,客運公司調出監視器,證實有乘客撿到手機交給司機,沒想到司機仍辯稱不知情,直到看了監視器畫面後才交還手機,後來這名司機辭職,客運公司致歉,強調未來會加強員工訓練。 就是在司機頭上的行車紀錄器,把民眾撿手機交給司機的整個過程 ,都拍了下來。事後林姓司機還包了6千元紅包道歉,一時貪念,被自己駕駛公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抓包,司機犯錯難辭其咎,已經請辭,卻也讓公車司機大哥的形象扣了分【TVBS】。

【案例二】
廿八歲的陳男去年十月七日晚間八點十九分,在高鐵桃園站大廳的自動售票機口,拾獲劉姓女子在九分鐘前所購買而遺落的車票,陳男就拿著這張車票乘車,當晚十點廿分到了目的地台南站,準備步出時被查獲。 高鐵公司公共事務室專員表示,高鐵車票都有特定票號,劉姓女子發現車票遺失,經向高鐵公司反映,高鐵公司透過票務電腦,查出劉女用信用卡購買的這張車票票號,並調閱監視畫面,掌握侵占者影像,當時發現已經有人持用乘車,於是對這張車票進行鎖卡。
一時貪便宜男子懊悔不已當陳男乘車至台南站時,因高鐵人員已經掌握他的座位,加上車票被鎖卡,陳男至出口處無法用車票打開閘門,高鐵人員當下會同警察將他逮捕。 陳男對於如何被查獲也一頭霧水,到案後相當懊悔一時貪便宜,惹上官司。雖與劉女達成和解,但侵占遺失物仍然觸法,檢察官令他得向公庫支付一萬元,予以緩起訴一年處分【自由時報】。
【侵占遺失物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主觀上有圖謀自己取得非法所有或為他人取得非法所有的意思。
案例ㄧ:司機有將iPhone手機占為己有的意圖。
案例二:陳男有將高鐵車票占為己有的意圖。
2.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或脫離物)的故意。
案例ㄧ:司機有侵占iPhone手機的故意。
案例二:陳男有侵占高鐵車票的故意。
3.客觀上有「侵占」遺失物或其他離開本人持有物的行為,實務上稱為「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物品變易為「所有」的行為。
案例ㄧ:司機不交還iPhone手機 = 將自己撿到屬於他人的iPhone手機,變易為自己所有,是侵占的行為。
案例二:陳男用撿來的高鐵車票乘車 = 將自己撿到屬於他人的高鐵車票,變易為自己所有,也已構成侵占行為。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