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摘要
台北市一名女童與母親路經某大樓時,遭該大樓剝落的磁磚砸傷頭部,造成顱骨骨折、外傷性腦出血,並留下嚴重後遺症;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調查發現,瓷磚是由六樓及七樓外牆剝落,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事發後曾依建築法第91條對六樓住戶開罰,然檢方表示,因需先釐清該大樓之外牆究竟屬共有部分亦或專有部份,方得合理處罰,故該份裁罰目前已遭撤銷並重新調查;而檢方認為,該大樓外牆應屬公有,須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修繕及維護之責任。
二、律師叮嚀
若經查發現該大樓之外牆屬全體住戶公同共有,則依照建築法第77條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住戶皆有維護建築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對外牆剝落之情形即應負責,因此檢方依照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罪嫌將該棟公寓十二戶之所有權人依法起訴。
其實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時,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若僅推選管理負責人,則應由管理負責人負過失致重傷的責任。
三、相關法規
(一)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
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三)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