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1條 普通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強制手段(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
+性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故如被害人對於性行為之拒絕、自衛、選擇及承諾等性自主權遭壓抑或破壞時,即應認係「違反其意願」。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女歡愛之性行為,而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以該條所列舉之強暴等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是被害人已明確用言語拒絕,並以手推行為人,表明不願意與行為人性交之意思,行為人亦接收到此等訊息,竟仍執意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自構成強制性交罪責。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不能以未見明顯外傷或事後未感覺疼痛等事實即推論未違背被害人之主觀意願。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判決採納證人親眼所見被害人之情緒反應、轉折等變化情形之非傳聞證據,作為情況證據,藉以間接證明被害人對加害人所為指述之真實性,自無違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刑事判決
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98號刑事判決
強制性交罪,應以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時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論斷,如已違反被害人意願,縱未對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亦成立之。故不能以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及被害人當時未呼救、抵抗,而認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對其施用強制行為而違反被害人意願的事實有所認識+
進而決意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之下與其為性交行為
未遂犯
性交行為既遂的判斷,以行為人的性器是否已進入被害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行為人的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行為人所持的器物,是否已進入被害人的性器或肛門,
或行為人是否已使其性器與被害人的性器接合認定。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遭受性侵害處理流程
- 不要換衣物
- 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
- 蒐集證據(保留相關的臉書、LINE或簡訊對話記錄,以及相關的錄音內容)
- 打113保護專線或113線上諮詢 https://ecare.mohw.gov.tw/
自殺解決不了問題,給自己一次機會:
即使被告主張被害人是自願的,在實務上也多有成立犯罪的案例,不必用自殺來證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63號刑事判決
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且所使用之測謊儀器、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有專業可靠性時,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仍具有證據能力,得供裁判之佐證。
也就是說實務上被告如果矢口否認涉犯性侵,仍可用測謊讓他現出原形!
對犯罪行為人提出性侵害告訴,不會變成誣告
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 主觀上要有故意:明知自己所申告的事實是虛假的+決意誣告
- 還要有意圖:要有讓被告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所以只要不是說謊或用假證據,應該不會成立誣告罪。
知名案例
日本女子伊藤詩織指控山口敬之性侵,2017年出版《Black Box》,並促成日本刑法強制性交罪相關條文修訂,2018年BBC拍成紀錄片《Japan’s Secret Shame》。但因日本刑法第177條強制性交罪仍須有強暴、脅迫(暴行又は脅迫)始能成立,故民間團體呼籲修改為如我國刑法規定,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