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申報不實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實價登錄不可申報不實

買賣房屋實價登錄,應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辦理申報,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以外,另行簽訂協議書或其他足以影響買賣價格的約定(例如折讓書),而使實際買賣價格比原來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的價格還要低,卻仍以原來買賣契約書上所記載的價格(比實際買賣價格高)申報實價登錄,即屬申報不實。

二、實價登錄申報不實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部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按次處罰。

三、明知價格不實仍使公務員登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罰部分,依刑法第214條規定,如果申報實價登錄時明知價格資訊不實,而仍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可能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造成新買主依不實的登錄價格付出高價),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四、實務見解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0420844號函
應申報之價格資訊部分,即應按辦理登記所依據之原因行為(買賣契約)內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實務上為求慎重,不動產買賣契約多以書面為之,惟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申報義務人自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如申報義務人僅依據買賣契約之部分辦理實價登錄,即有申報不實之虞

五、法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前段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