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提起告訴 構成誣告罪

一、案件事實

轄區內有女子到公司辦理留職停薪復職申請時,與業務主管有衝突,雙方發生拉扯及口角衝突。女子雖未受傷,卻到派出所報案,指稱因女主管猛力推擠,造成她下背痛及兩側肩頸肌膜炎等傷害。但該傷害案,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獲不起訴處分。嗣後女主管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提起誣告罪,該女子被判處三個月徒刑。且女主管認為,該女子的行為造成她身心壓力,因此流產,同事、友人更投以異樣眼光,故附帶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勝訴關鍵

兩人衝突以及女子提告,跟女主管流產的時間,時間相隔一年多,難以認定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且流產的原因甚多,可能因工作勞累,或是胚胎問題,難以歸咎於女子誣告的行為。但誣告一事,確實侵害女主管的名譽權,因此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判處賠償六萬元。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