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2.1.18/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台北報導】
歷年來經手法拍屋數量居全國前幾名的台北地院,昨爆發重大弊案,多名負責法拍業務的書記官,竟投資特定業者,違法集體護航、搶標後,再轉售獲取暴利!
昨天上午8時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鄧媛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站,對台北地院等處發動搜索,行動前禮貌性知會北院吳院長,再由北院政風人員陪同,搜索涉案書記官的辦公桌。
辦案人員隨即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刑法妨害職務上掌管文書、背信等罪,約談北院書記官林XX及王XX、執達員沈XX、退休書記官林XX,以及「老虎開發」負責人蘇XX、「華邦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陳XX等8人,檢方訊後,北院書記官林XX聲押禁見,王XX、蘇XX分以20萬、10萬元交保;陳XX、沈XX則以5萬交保。
檢調查出,林XX除將自己手邊的法拍案卷資訊,洩漏給自家投資公司,還找上同事王女,指「有錢可賺!」請她洩漏承辦法拍案卷資訊。
另外,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承辦法拍業務時,必須先行鑑價,只要符合資格的鑑價公司,都可向北院申請,列為可委託鑑價的名單,而各股別辦理法拍業務時,會依名單排序指定鑑價公司。
但北院政風室一年前接獲檢舉,指書記官林XX將應平均發包的鑑價業務,集中交由特定業者承作,並收取不法利益,經行政調查後,雖查無實據而結案,仍將林調去收發室。
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林XX確有涉案,另一退休書記官林XX也涉違反北院內部規定,將鑑價業務圖利特定業者,兩人都收取賄款。檢調昨搜索退休書記官林XX住處時,搜出他任內掌管的大批民事執行卷宗。此外,檢調監聽發現,涉案人員除了收賄,也接受業者招待,並疑有民事庭法官牽涉其中。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刑法
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
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