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前異常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若確實投票 可能觸犯妨害投票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事實摘要:

年底村里長和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因為選區小,參選人只要掌握一定比例選票,即有可能當選,因為競爭激烈,參選人會用盡各種手段力求當選。過去曾發現有熱心親友,以行動來支持,將戶口遷移到好友的選區並投票支持,有人更以電話拜託親友,一起遷戶口,讓朋友能順利當選,因此選前出現人口異常遷移的現象。南投地檢署表示選前集體遷籍,並一起投票支持某一候選人,是屬於妨害投票的行為,可能觸法。

律師叮嚀:

縱然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但若是為了取得投票權而遷徙戶籍,則不在保障的範圍。所以民眾選前若是集體遷戶口,為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