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鈔充當千元紙鈔找零詐財 構成詐欺罪

一、案件事實

轄區內有男子到檳榔攤購買五十元檳榔,他以折疊、捏握方式,將一張千元「冥幣」當成千元鈔交給檳榔西施,檳榔西施還找了九百五十元給對方,事後發現是張冥紙後報警,桃檢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將男子起訴。

 

二、律師叮嚀

(一)男子涉嫌使用的「冥幣」為「千元面額」,在一般香燭店都可買到,而將「冥幣」刻意折疊、用手捏握交付,顯然是企圖蒙混成真鈔詐財,且得逞後立即騎車逃逸,對其辯稱把「冥幣」與真鈔一起放進口袋,買檳榔時不小心掏錯了,並非刻意用「冥幣」混充千元鈔找零詐財之說詞不予採信,因而起訴。

(二)民眾若不小心真的拿到偽鈔,也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或交給銀行處理,切勿因不甘損失,而加以使用,以免觸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行使偽造貨幣罪。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196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