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趁假扣押撤銷期間脫產 構成刑法毀損債權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H姓男子於三年前,與一名女子進行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女子向法院聲請將男子的不動產假扣押,但後來雙方達成和解,依民法99條之規定,該名男子答應幫女子把藝術品找到買家,並以不低於三百萬元的價格賣出,作為和解條件;然而和解期限到了,由於男子沒有找到買家,該名女子聲請執行卻扣不到財產,才發現男子竟假意先行和解,使房子的假扣押被撤銷,並趁和解期限到期前將房子賣出脫產。

勝訴關鍵:

該名男子明知與他人和解,以答應幫忙出售藝術品做為和解的條件,但不僅未如期找到買家,更以和解所換取的假扣押撤銷,趁機將其所有的財產脫售,規避債權,導致債權人無法執行求償,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構成要件,因此成立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