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新竹縣尖石國中前校長彭XX涉嫌從98年開始,以抓住學校職員及地方人士的小辮子為由,誆稱對方挨告,不斷假藉名目恐嚇對方拿錢擺平官司,前後共勒索300多萬元,新竹地方法院依詐欺、恐嚇取財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
事發後彭立即申請退休獲准,竹縣教育處指出,彭服務年資有31年半,其退休金有一半是領「一次退」領掉,剩下的另一半則按月領月退俸。由於她並非是利用職務去貪污或受賄,且全案尚未確定,所以月退仍可照領,18%如果恢復,她屬於民國84年以前的年資也適用。
彭涉勒索300萬
檢警調查,彭在98年初,得知校內何姓代課老師疑似被江姓地方人士性騷擾,就向江男誆稱說:「何女已提出猥褻告訴,要143萬元才能解決。」江男心生畏懼,交付143萬元現金給彭;10月彭又再誆稱要繳納緩起訴處分金25萬元,如果不給就找記者曝光。
江姓男子憂心在尖石國中上班的外甥女工作受影響,就匯款25萬元到彭的戶頭;不料彭女又在去年11月,分別以法院調查費、繳納簽結金、工作費、市議員遮口費等名目,並自稱在法院很有辦法,認識法官,向江男索取160萬元得逞,江男不堪彭女需索無度,憤而報警。
彭到案後原本辯稱兩人間是借貸關係,但之後向法官坦承犯行,不過仍說是因借不到錢,才出言脅迫,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拿錢借她。法官認為,被告為受高等教育且於犯罪當時為國中校長,僅因需錢花用,一再以告訴人疑似不當行為,假冒司法人員而為恐嚇、或詐欺,而脅迫告訴人無息借款、或給付保釋金,因此依詐欺、恐嚇取財罪判處徒刑,而同案中疑被性騷擾的何姓女子,法官認為何女知情屬共犯,依強制、恐嚇取財罪判處2年10個月徒刑。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