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抓猴」造假合成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偵查程序告訴代理人白宗弘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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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丙○○係大愛徵信有限公司(下稱大愛徵信公司)之經理, 同時亦靠行女人國際徵信有限公司(下稱女人徵信公司)承辦業務。緣丁○○因懷疑其夫有外遇,於民國98年3 月26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北屯區○○○○○街之住處,委由女人徵信公司調查其夫在外行蹤,並簽署徵信事務委託書,同時交付新臺幣(下同)3 萬元訂金予女人徵信公司後,由丙○○出面負責處理此項業務。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尚未取得丁○○配偶外遇之證據,卻向丁○○謊稱其夫與外遇對象綽號「小娘娘」之女子過從甚密,並為取信於丁○○,竟提供1 不知名年輕女子之照片,及以電腦合成丁○○之配偶與該年輕女子同遊之照片2 張,提供予丁○○
使其誤信為真,再誆稱倘要進一步蒐集證據,須透過特殊管道購買專業儀器、付錢給法官開搜索票云云,致使丁○○陷於錯誤,先於98年3 月28日於上開住處交付現金12萬元,再於同年4 月9 日交付現金10萬元及黃金1 批(折抵現金14萬元)予丙○○。嗣丁○○持丙○○交付之上開照片質問配偶,始知該照片係合成照片,進而查知上情。

【裁判摘要】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其於密接時間內,以各種徵信作為名目之詐術,向同一被害人先後詐取如事實欄所示金額,應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圖私慾假藉徵信名目,明知前來委託之被害人已因婚姻生變而失所依靠,猶趁其一時失慮,恣意妄加詐騙,使被害人虛耗大筆金錢,令其處境無異雪上加霜,並喪失對社會上人際關係之信賴,已嚴重阻礙正當工商業務之發展,及被告迄今雖與被害人和解,然尚未履行和解條件,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所用手段、造成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裁判原文】
參照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