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012.5.14/記者李香君/新北市報導】
台北市某知名婚紗公司王姓女主管,被控私下將禮服以低價出租給新人,將現金落入自己口袋;板橋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等罪,判王女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板橋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29歲的王女從民國98年3月起在公司擔任禮服部主管,負責接待拍攝婚紗照的客戶,協助新人挑婚紗、收費等業務。
王女卻從去年4月起「胳臂向外彎」,偷偷提供「好康」給客戶,將公司2套出租定價共新台幣9萬7000元的禮服,以近半價約5萬元的費用,租給一名日本客戶,日籍女子為答謝王女提供優惠,還送上5000元紅包。
王女見有利可圖,之後食髓知味,陸續將公司禮服以低價費用出租給多名客戶,再將現金私吞,2個月內就A走8萬多元,而公司光因差價就平白損失近15萬元。
王女去年5月下旬行跡敗露,遭公司解僱,並被依業務侵占等罪嫌究辦。
法院審理,王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王女利用公司的信任,不僅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還侵占公司款項,審酌她事後未能賠償公司所有損失,至今未達成和解,依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判王女合併應執行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10514
【本案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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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