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麥德姆颱風挾帶豪大雨過境,導致花蓮沿岸堆積大量漂流木,不乏高級木材,保七總隊第九大隊昨晚配合花蓮林區管理處南華工作站清運漂流木,在花蓮縣吉安鄉花蓮溪出海口南濱段北側的堤外道路,接獲通報有人非法竊取國有林木。
花蓮溪出海口南濱段的北側堤外道路昨晚查獲3名男子企圖竊取紅檜,全案依侵占罪嫌移送。花蓮林區管理處呼籲,因漂流木屬國有財產,請勿任意撿拾,以免觸法。
二、律師叮嚀:
1、按森林法第15條第 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2、於未公告開放自由撿拾之時、地撿拾漂流木,自屬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三、相關法規:
森林法
第15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刑法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