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換得後再將商品退回並隱瞞兌換事實 觸犯詐欺取財罪

惠博法律事務所-D

案件事實:

有女子趁百貨舉辦週年慶,利用消費的滿額禮活動,刷卡購買珠寶或電子產品後,在服務台兌換禮券時向工作人員表示,因為要報帳,要求將兌換章蓋在發票最下緣。該女子換得禮券、刷卡禮等財物後,再將發票下方的兌換章裁掉,隱瞞已兌換禮券事實,最後向百貨公司表示買錯或不滿意商品,辦理退貨。

可能起訴關鍵:

利用週年慶舉辦滿額禮活動,換取禮券、刷卡禮等財物後再退貨,屬於施用詐術騙取財物造成業者財物上的損失,成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法規: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品交付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