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攔人強迫購買商品 小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詐欺罪等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件事實

有男子在一中商圈街頭推銷包包,攔下人先送包,學生誤以為免費而收下,收下後才知要付錢,想退還對方卻不收回包包,最後一百元成交。學生不堪其擾買下後憤而報警,堅稱被強迫推銷才買包包,因此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將男子移送法院裁處。法官指出,學生不認識該男子,應無說謊必要,對該男子處以罰鍰。

 

二、勝訴關鍵

故若以強迫或詐術對民眾推銷,情結輕微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裁罰規定,嚴重者可能將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若推銷對象未滿二十歲,知慮淺薄,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以虛偽事由,誆騙被害人購買商品更可能觸犯同法第341條第1項準詐欺罪。

 

三、相關法規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二)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刑法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