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2.4.8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吳姓婦人花了470萬元買了一間中古屋,付了367萬元後,發現天花板竟然漏水,怒控賣方詐欺及解除契約,不料,屋主早一步提告請求支付尾款103萬元,案經法院找來專家鑑定後,法院認為只要花8萬7千元就能修好漏水,判處吳婦敗訴,在扣除修繕費後,仍須支付賣方尾款94萬3千元。
吳婦得知判決後哽咽指出,買賣時一再詢問屋主房子有沒有漏水,對方一再向她說:「沒有漏水」,她才答應簽約,想不到賣方刻意隱瞞漏水。
法官認可修繕 買家傷心
判決指出,吳姓婦人去年2月間,以470萬元向李婦購買基隆市中正山莊的房子,不料支付367萬元後,發現鄰近廚房的臥室漏水,主張李婦刻意隱瞞屋況,控告賣方詐欺。
不過,檢方還沒查完,李姓賣方早一步提告請求支付買賣價金。法院審理時找來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認為只要花8萬元就可以修好漏水,房屋結構安全無虞,加上8萬7千元修繕費僅佔總價金470萬元的2%,比例並不高,吳婦以房屋有瑕疵為由,請求解除契約,對賣方來說並不公平,所以判處吳婦敗訴,須支付賣方尾款94萬3千及裁判費、鑑定費10萬餘元。
吳婦說,去年清明節,她與先生去整理房子時,發現鄰近廚房的臥室牆面滋生壁癌,天花板下方的木質裝潢板則不斷滴水,她拆下燈具,赫然發現天花板有一道很長的裂痕,不斷有水滴下。
吳婦指出,她當初在看房子時,天花板都以木板裝潢起來,根本不知天花板有裂縫、甚是漏水,牆壁滋生壁癌的部分,李婦也堆放著雜物,刻意隱蔽,她才告李婦詐欺。
律師林富貴表示,現今不動產買賣都會透過房屋仲介商,仲介商會在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是否為漏水、海砂或輻射屋,若屋主明知漏水還勾選沒漏水,就構成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詐欺罪,若買賣雙方未在契約書中載明是否有漏水,要構成詐欺罪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本案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354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