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012.3.20/記者 蔡沛琪/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賓漢公司涉嫌製造販售黑心起雲劑案,今天依詐欺等罪分別判處賓漢老闆陳XX、王姓夫婦13年與10年徒刑。委任律師表示,陳罹癌病情惡化,請求法官停止羈押。
陳XX、王X上午出庭聆判,陳透過律師向法官表示,醫師診斷其癌細胞擴散,請求法官停止羈押,准予交保。法官回應,將持續注意其健康狀況,待了解病情後再決定。
賓漢公司涉嫌在民國94年8月至100年5月間,為節省成本、增加食品穩定度,在製造起雲劑過程中,違法添加塑化劑,並將黑心起雲劑賣給統一、津津、悅氏及愛如蜜等7家知名下游廠商。負責人陳XX、擔任會計的妻子王X、協助製造起雲劑的大兒子陳XX及掛名負責人的小兒子陳XX遭起訴。
本案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2人飾詞狡辯、推托卸責,依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陳13年徒刑、王10年徒刑。大兒子陳XX與小兒子陳XX罪嫌不足,判決無罪。賓漢公司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應執行罰金新台幣250萬元。
高院審理賓漢公司涉嫌製造販售黑心起雲劑案,依詐欺等罪分別判處陳XX、王X夫婦13年與10年徒刑,賓漢公司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罰新台幣500萬元。全案可上訴。
陳XX的委任律師表示,刑度過重,將和當事人討論是否上訴。1010320
【本案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刑法
第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0 年6 月10日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34條第1 項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