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新聞摘要:摘自【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溫姓男子喝茫後後到卡拉OK想續攤,但沒座位,他氣得砸桌,警員到場處理,他先是推打警員,再罵「警察是狗、很屌吼」,被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帶派出所,酒醒後嚇出一身冷汗,發現情況不對,趕緊向警員道歉,但己晚了一步,警方偵訊時,他冒友人名義應訊被識破,被檢察官依毀損、妨害公務和偽造文書官司罪起訴。
二、律師叮嚀:
本例中,溫姓男子在卡拉OK店氣得砸桌,其所犯之毀損罪係告訴乃論,若溫姓男子酒醒後以相當的誠意請求卡拉OK店撤告,溫姓男子本可不獲刑之追訴。惟溫姓男子推打、辱罵警員,及冒用友人名義應訊等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故即使溫姓男子事後道歉,亦須移送檢察官偵查。
三、相關法規:
刑法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