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件事實
K有男子申辦預付卡門號,但嗣後被控涉嫌提供門號給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透過電腦網路散布不實的借貸廣告,並留下該門號做為聯絡電話,有被害人因此遭騙兩萬六千多元,警方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循線逮獲該名男子。但男子否認轉賣門號,辯稱該門號手機遺失,被不明人士撿走,裡頭尚有一百多元餘額。且申辦門號的門市店員告知預付卡餘額用完後沒儲值會自動失效,如有需求直接補發新卡就好,因此並未掛失,遭到詐騙集團盜用行騙利用。
二、律師叮嚀
民眾欲限制通話費,通常會選擇使用預付卡門號,但若使用者遺失後未辦理停話,該門號都很可能淪為詐騙集團行騙的工具;但民眾若遭詐騙集團盜用帳戶、門號,檢察官通常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也有以販賣方式賺取不法利益的犯嫌,會以遺失作為藉口,因此民眾預付卡門號若不小心遺失或不再使用,務必辦理停話,避免遭有心人士盜用,增加無謂的麻煩。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