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台中市民廖男6月初,上網發現前立委顏清標提前出獄的新聞事件,至感不悅,涉嫌上網稱「國民黨爛成這個芭樂樣了,如果還有那個縣市長讓他們當選,那表示那個縣市就沒救了,到時我就搖旗到那個縣市去瘋狂亂砍」,台中地檢署昨依恐嚇公眾罪將他起訴。
檢察官審酌,廖男(37歲)犯後坦承犯行,且因一時情緒激憤率爾刊載文章,並未付諸實際行動,也未造成任何人傷亡,請法官量處適當刑度。
二、律師叮嚀
在網路發言是要負責的,在網路留言若不夠謹慎,或是誇大其詞的描述,即使未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亦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妨害安寧秩序,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