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師整脊後無法站立 構成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

有民眾開設民俗療法中心,其負責人領有傳統整復員證書,平日為人推拿、按摩;有女子到中心表示肩頸不適、手腳痠麻,該負責人以手肘用力推壓脊椎,還扭轉其頸椎,再手壓脊椎,該女子感到身體不適,隔日女子發現下肢無力、無法走路,經醫師診斷第四至第五、第五至第六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傷害。

 

二、律師叮嚀:

該中心負責人辯稱僅推拿手和腳部,並未推拿頸椎,但經檢察署調查後認為,女子頸椎在案發前並無任何異狀,該處傷勢是外力所造成,因該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疏忽而造成被害人重傷之結果,應成立刑法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三、相關法規: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