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一、故意殺人:行為人明知或雖可預見被害人將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卻仍執意為之。
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刑法關於犯罪之 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
二、過失致死:行為人可預見被害人將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卻確信行為人不致死亡。
參照: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40號判例:「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非過失。』
三、實例:以棍棒猛擊死者頭部–>行為人不可能確信其不致死亡–>積極希望死者死亡=>直接故意殺人
–>被動接受死者死亡=>間接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