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轟賓士 害癱騎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06/22記者鄧玉瑩╱台中報導】

毒品通緝犯吳xx載女友到台中逢甲夜市逛街,不滿對向休旅車突然迴轉擋住去路按喇叭,卻被賓士車駕駛黃xx罵「叭三小」,吳怒追黃並開兩槍,擊中黃手臂和胸部,致賓士車失控衝撞機車騎士張xx重傷昏迷,變成植物人。台中檢方認為吳xx惡行重大,毀了張xx一生,昨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張xx的母親昨哭著說:「如果吳xx要坐牢一輩子,黃xx又不用對我兒子負責任,我兒子要向誰求償?我們後半輩子怎麼辦?有沒有人可以救我們?」她說,張xx癱瘓後每月醫療照顧費近十萬元,她只能打零工生活,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救他們度過難關。

今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夜十一時,毒品通緝犯吳xx(三十三歲),開車載女友賴xx(三十三歲)從逢甲商圈返家。

挨罵開槍3傷
吳駕車行經河南路時,對向一輛休旅車突然迴轉擋住他去路,吳按喇叭表示不滿。另一輛也被堵住的賓士車駕駛黃xx(二十八歲)帶著酒意打開車門,先罵休旅車駕駛,再回頭罵吳「叭三小」(台語,按什麼喇叭)後駛離。
吳不滿被罵,駕車追上賓士車,左手持槍朝黃開兩槍擊中黃的右上臂和胸部,致黃駕車失控闖紅燈衝撞騎機車的張xx頭骨破裂,變成植物人;機車後座友人張xx左大腿受傷,目前仍在復健。

辯稱槍枝走火
同月二十六日,吳xx被捕後辯稱槍枝走火不慎傷人。檢察官調查後不採信並認定吳xx僅因挨罵,就駕車街頭追逐、開槍殺人,造成三人輕重傷,毀了剛退伍正在找工作的張xx一生,惡性重大,昨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他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酒後駕車的黃xx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刑法第 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4 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