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入校園受阻因而毆打教官 涉犯妨害公務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件事實

K姓男子去年在台中地區,於某高中放學時欲從側門進入校園,教官因不確定該名男子身分,上前攔阻詢問,並進而阻擋該名男子進入校園;男子遭阻擋後心生不滿,隨即夥同另一名未成年友人,兩人共同持安全帽向教官攻擊毆打,造成教官頭部、頸部及手部有多處擦傷;校園內其他老師見狀後趕往協助將兩人壓制扭送警局,該名教官亦對兩名襲擊者提出告訴,全案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起訴關鍵

該名教官乃是教育部依規定向國防部借調,派往該高中擔任軍訓教官的現役少校軍官,屬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雖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規定屬告訴乃論,但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依同法第287條,不在此限;且應依同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論處之。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