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案例摘要:
被告為76年次之職業軍人,竟僅因不耐前方大客車車速較慢,而藉由中線車道超車,又未禮讓告訴人甲○○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導致被告之自小客車右側車頭先與外線車道前方大客車車左尾擦撞後,失控撞及告訴人之車輛,甲○○因此受有腰椎閉鎖性骨折、臉、頭皮、頸之挫傷、擦傷、左二根肋骨閉鎖性骨折(12、11肋骨)、雙側前臂擦傷等傷害,被告過失程度嚴重、犯罪所生損害非輕,且犯罪後原於偵查中否認有過失,始於本院準備程序認罪,然仍未積極與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損害。

二、勝訴關鍵:
駕駛人於公路行駛時,應特別注意安全,如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轉換車道時又未禮讓該車道之直行車輛,導致發生車禍糾紛事故,且其於偵查中皆否認有過失,待事故鑑定完成認定其為肇事主因者,始承認其犯行,惟仍未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賠償損害,勘認其犯罪後態度並非良好,可從重量刑。

三、相關法條: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