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D
案件事實:
有男子騎單車經過產業道路,發現推土機司機正在操作推土機整地,妄想司機在其土地鏟掉他種植的樹,發生爭吵;隔日下午再次路過,兩人從爭吵變扭打,他以石頭猛擊推土機司機的頭部,造成其死亡,遭依殺人罪移送。該男子辯稱司機侵入他的土地濫墾,該院審理過程中,傳喚相當多證人,確認男子患有慢性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且先前也有攻擊人紀錄,曾為精神疾病住院治療。
勝訴關鍵:
審理過程中囑託醫療機構針對男子行為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確認男子在行為時,精神狀態及行為表現,已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程度,因此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但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男子的情狀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故判決必須進醫療處所,施以五年的監護。
相關法規: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