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偕燒炭女子亡 男子已悔悟並獲家屬原諒諭知免刑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A男子與B女子是情侶關係,女子因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案件,無力繳納易科罰金;男子則是罹患口腔癌,兩人在汽車旅館內商議同生共死。於是購買木炭,並回到投宿的汽車旅館內,服用大量的安眠藥後燒炭自殺。第二天兩人被工作人員發現後緊急送醫,女子搶救後仍不治,而男子則是因口腔癌無法吞服大量安眠藥而幸運獲救,但仍被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嫌起訴。
勝訴關鍵:
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其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條第3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者,得免除其刑。男子當庭坦承犯行,承認錯誤,而該院認為犯罪情節有可憐憫的地方,且男子身心受重創,也獲被害人家屬也諒解,因此諭知免刑。
相關法規: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