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2.2.18/記者蔡沛琪╱台北報導】
26歲的李姓男子到KTV歡唱,卻因細故莫名遭郭姓男子等人追打、砍殺奪命。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郭男應付給李男雙親精神慰撫金和父母扶養金,共新台幣536萬餘元。
根據北院公布的判決書,民國94年西洋情人節,李男與朋友到台北市忠孝東路某KTV唱歌,卻莫名捲入糾紛,遭郭男等人拿鋁棒、警棍刀、高爾夫球桿等亂毆,不幸遭刀刺胸而喪命。
郭男經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刑13年。李男年邁的雙親白髮人送黑髮人,頓失經濟來源,向郭男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扶養金及精神慰撫金。
法官參酌相關鑑定報告與相驗筆錄,認為郭男拿刀刺中李男要害,是李男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北院審理後認為,郭男和李男之間無深仇大恨,還用刀刺死當時已負傷的李男,導致李男雙親痛失愛子,精神遭受莫大痛苦。北院判決郭男應付李男雙親精神慰撫金和父母扶養金,共53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本案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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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92條第1、2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