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事實摘要:摘自【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胡姓男子去年受黃姓女同事委託遛狗,他騎機車載狗到桃園市朝陽公園,讓狗在草地奔跑,卻未繫牽繩,沒多久狗奔到公園前的桃園市三民路上,還穿越分隔島,致使陳姓女騎士為閃狗而連人帶機車「犁田」,摔得頭破血流、右半身挫傷。
胡男到案後坦承遛狗時疏於注意,導致狗跑到馬路上。陳女說,她看到小狗從公園衝到馬路上,當下緊急煞車而摔車,胡男雖給她手機號碼,卻不等救護車來就急著離開,且手機號碼並非胡本人所有,而是黃姓女飼主的。黃女證稱小黑狗是她所飼養,當天拜託胡幫忙遛狗。
法官指出,胡男明知公園緊鄰馬路,卻任由狗隨處奔跑,致使車禍發生,審酌胡男過失情節不輕,未與陳姓女騎士和解賠償,依過失傷害罪判拘。
二、律師叮嚀:
(一)胡男未將狗繫繩任由狗隨處奔跑,致使陳女未閃避小狗而發生車禍受傷,足徵胡男過失之行為與陳女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故胡男犯過失傷害罪。
(二)近年來屢有飼主遛狗卻未繫牽繩,導致狗追人車、咬傷人的案件,而飼主往往以為自己的狗很乖巧,卻疏忽狗喜追逐、奔跑的本性,建議飼主遛狗就要為狗繫牽繩。如果縱容犬隻在住家周遭自由活動、盤據道路,影響鄰居安全,讓鄰居、路人心生害怕,縱然未釀禍,只要有人報警,飼主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最高可裁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