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毒品通緝犯甲載女友到台中逢甲夜市逛街,對向一輛休旅車突然迴轉擋住他去路,甲按喇叭表示不滿。另一輛也被堵住的賓士車駕駛乙帶著酒意打開車門,先罵休旅車駕駛,再回頭罵甲「叭三小」後駛離。甲怒追乙並開兩槍,擊中乙手臂和胸部,致賓士車失控闖紅燈衝撞騎機車的丙頭骨破裂,變成植物人;機車後座友人丁左大腿受傷,目前仍在復健。
丙母親哭著說:「如果甲要坐牢一輩子,乙又不用對我兒子負責任,我兒子要向誰求償?我們後半輩子怎麼辦?有沒有人可以救我們?」
檢察官調查後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甲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酒後駕車的乙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甲持槍殺→乙(酒駕)→撞傷丙及丁
刑事:甲:殺人未遂;乙:危險駕駛+過失致重傷
民事:甲:是否與乙行為關連共同?乙:是否推定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甲及乙行為關連共同: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 1737 號判例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二、乙酒駕且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 2111號判例
……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
【相關法條】
刑法第 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1 條第1及2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84 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