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騎士撞死 判付百萬賠償

【中央社2012.5.15/記者陳淑芬/台中報導】
台中市販賣冰品的李姓男子駕小貨車,在路旁停車開車門時,後方騎機車薛姓男子閃避不及撞車,送醫不治。薛男的2名女兒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李給付2女新台幣160多萬元。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男販賣冰品,駕駛自小貨車送貨,去年7月晚間開車到中市建成路旁停車,未注意薛男騎機車由左後側而來,打開左側駕駛座車門準備下車送貨,導致薛男閃避不及撞上左車門倒地。
薛男經送醫不治,李男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被台中地院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薛男的2名女兒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審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李男為肇事因素,薛男並無肇事過失等狀況,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李賠償2女醫藥費、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共268萬多元,因2女已領取汽車強制責任險百餘萬元依法扣除,李男必須給付2女共160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1010515
【本案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2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