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12.4.25/記者蕭承訓/臺北報導】
女子郭xx在酒店裡釣獵物,找上多金且已婚的中年男子發生性關係後,教唆天道盟松山會成員王xx等人,以誣指遭到性侵的仙人跳手法坑殺對方,並揚言「不付錢,就留腳」。刑事局偵二隊昨逮捕郭女等人,疑有多人被害,深入偵辦中。
警方說,廿八歲的郭女,身材修長,在北市中山區一家酒店擔任領檯,花名「希希」;為爭取業績,常在下班後與客人外出喝酒,進而發生性關係,部分酒客因常捧場和發生性關係,於是把郭女當成「小三」交往,沒想到上了賊船。
郭女去年底與天道盟松山會成員王男等人勾結,鎖定客人中經濟狀況好又擔心偷吃曝光的男客,邀約一起喝酒狂歡後,到南港一處汽車旅館乾洗錢財,再棄置車內。
被害人醒後發現身無分文,返回旅館查問,卻撞見郭女與王嫌等人在場。郭女誣指遭對方性侵,王嫌當場要求對質,並指示手下毆打被害人,軟禁多時後,被害人只好到提款機領十萬紅包了事,隨後報警。
郭女等人食髓知味,今年初又盯上新獵物,沒想到被害人自認遭到設計不付錢,嫌犯竟拿被害人手機,假冒警察打電話給其妻,稱因案要保釋金;但對方以為遇到詐騙集團,掛電話不予理會。
警方又發現,王嫌等人平日逞凶鬥狠,今年二月間在南港家樂福前因替友人處理酒店糾紛,手下林郁凱、潘柏廷遭人開槍受傷,遂將王紹丞提報治平掃黑對象,昨天在郭女下班後收網,逮捕七人。
有趣的是,郭女是七人中年紀最大,也是唯一女性,卻帶著一群小弟幫腔恐嚇。七人到案後全盤否認,警訊後,依組織犯罪、傷害、恐嚇取財等罪嫌送辦。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
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
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
之組織。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
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
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