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 2012.3.13/雲林報導】
雲林土庫發生孩童疑似受虐案!一名10歲小女生被民眾發現躲在土地公廟桌下,沒有上學、沒有吃飯,全身髒兮兮,社工帶她回家後,又發現8歲妹妹也沒上學,兩姐妹供稱,被爸爸同居人毆打,甚至拿高跟鞋敲頭,社工已經將她們緊急安置,並且調查兩姐妹是否被虐待。
8歲妹妹的臉頰、眼睛下方,甚至是左腿膝蓋,都有明顯紅腫瘀青痕跡,她向警方供稱,遭到爸爸的同居人虐待。警方:「高跟鞋踹的,高跟鞋的鞋跟踹的。」
小妹妹沒上學、沒吃飯,全身髒臭,社工揭發這起疑似家暴案件,是因為妹妹的10歲姐姐,連續3天都是以雲林土庫這間土地公廟為家,晚上就睡在神桌底下,直到有信徒來拜拜,發現了她,才趕緊報案。警方:「她看到我們很恐慌,想躲起來,小妹妹說,她3天來都沒換洗。」
社工調查,這對姐妹花的爸媽已經離婚,上個月從台中搬回雲林,和爸爸以及同居女友住在一起,另外生下一個1歲多的小妹妹,爸爸平常工作,姐妹花都是和爸爸的同居人住在一起。小姐妹爸爸:「我今天要是不上班,這2個小孩也沒得吃。」
8歲妹妹和10歲姐姐都已經到了就學年齡,沒有去上課,還疑似遭到家暴,社工目前將她們緊急安置,也將請警方調查,爸爸以及同居人是否涉嫌虐待。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
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
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
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
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行為人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且已依限完成者,不適用之。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刑法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