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迷昏人再竊取財物 已構成強盜罪而非竊盜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件事實:

有位退休女老師因天氣太熱,常到轄區內一家超商吹冷氣看報紙。有男子故意與其坐同一桌,趁機偷走手機。第二天女老師又到超商,該男子偕女友故技重施。女老師認出該男子後,離開座位要求店員報警,再回到座位繼續佯裝無事看雜誌,卻不知水杯被加了安眠藥。女老師喝下水昏睡後,包包內的財物被竊取一空。

 

二、律師叮嚀:

這對鴛鴦大盜以安眠藥使退休女老師昏睡無法抗拒,進而取走他人財物,已非單純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是觸犯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刑度大幅加重,切勿因一時利慾薰心,而誤觸法網,另外民眾在出入公共場所時,離座時隨身物品尤其是飲品及食物等最好一併帶著,千萬不要離開視線,才能加以防範不肖之人之惡行。

 

三、相關法規: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