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事實摘要:(摘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年審易字第 112 號 刑事判決)
被告蔡OO係桃園縣八德分局警員,明知警政署知識聯網帳號、密碼可供登入查詢多項他人身份資料涉及他人隱私,非基於刑事偵查或其他公務之必要,不得擅自查詢閱覽及無故洩漏予第3 人知悉,以防資料外洩,損害人民權益。因其與任職桃園縣龜山分局警員江OO素來交好,而江OO先前有瀆職洩密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遭龜山分局停止江OO查詢上開警政署知識聯網之權限,而蔡OO明知江OO查詢權限遭停止之情形,且2人間亦無其他案件合作關係而有授權查詢必要之狀況,竟因江OO來電告知其查詢帳號密碼逾期被鎖住,即將其所持有之上開警政署知識聯網帳號、密碼提供予江OO使用。後因八德分局查核蔡OO所使用警政署知識聯網帳號密碼登入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歷史紀錄,查覺有屬於龜山分局電腦IP位址登入異常情事,而知上情。
二、勝訴關鍵: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於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訊,不得任意洩漏。是以,被告為警察之身分,即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若洩漏其於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訊,即犯刑法第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三、相關法規:
刑法
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