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2.3.3記者黃立翔、胡清暉/綜合報導】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XX,前年九月誤以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XX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廣發電郵指「羅XX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被羅控公然侮辱。刑事部分去年士林地院判罰張某五千元,民事昨天判張某賠八萬元並登報道歉。
判決指出,前年九月一日,張發現一則「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互相毀滅』」新聞,原文誤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羅「德」水。但張某直接引用該文,寄發電子郵件給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個單位及個人,並嘲諷:「羅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何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羅德水憤而提告,並附帶民事求償。
張某被起訴後,辯稱雙方是十多年舊識,當初是出於「恭喜」之意,並稱「打手」、「潑男罵街」是詼諧、玩笑用語。但法官依據辭典,認定「打手」是「受僱幫人保鑣、打架的人」,「潑男」則指凶悍無賴的男子,還糾正張某身為國小校長,國文程度應優於一般人,認為都是卸責之詞,刑事部分去年判罰五千元,民事則判賠八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官避開教師工會刊物 期降低對立
由於兩人各屬立場略顯對立的團體,法官為避免道歉啟事徒增兩團體歧見,未依原告要求在「教師工會季刊」刊登道歉啟事,而改在報紙刊登,勸和用心良苦。
張昨天回應表示,等到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上訴,目前不便表示意見。
【本案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事訴訟法
第390 條第1 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第392 條第1 項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刑法
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