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案例摘要:(摘自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彭OO係OO公司經理,顏OO則為同公司人資部協理。彭OO因不滿顏OO代表OO公司要求其將車禍職災保險給付與已領薪資重疊部分繳回OO公司,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02 年 7 月 24 日下午 3 時許,在室內特定多數人、室外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OO公司會議室,對顏OO辱稱:「跟妳在一起我喝什麼水嗎?想講什麼話嗎?妳心裡痛,痛哪裡?痛個王八蛋啦,痛」,足以貶抑顏OO之名譽。案經顏OO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勝訴關鍵:
(一)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二)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王八蛋」乙詞足以貶損顏OO之名譽,且依教育部台灣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記載,「王八蛋」乙詞,其義為「罵人的話。即雜種的意思。」新編國語日報辭典闡釋:「『王八』是『忘八』之俗寫,是罵人『無恥』、『不知恥』的話」。
(三)彭OO於爭執之際,在大庭廣眾之間,對顏OO口出「王八蛋」,自足以減損顏OO之聲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並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自屬侮辱性之言語。
三、相關法規:
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