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某男子於發薪日當天,邀約同事一同外出購物,於行經超商時,藉口要下車購買香煙,並於超商中購買咖啡,於加入中樞神經抑制劑後慫恿同事喝下,同事於喝下咖啡後即癱軟無力,不醒人事,該男便將同事身上財物洗劫一空,並棄置於路邊;經路人發現後報警並將其送醫,警方隨後循線將該名男子逮捕到案。
勝訴關鍵: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且該名男子過去亦曾以藥物迷昏女同事,因而觸犯妨害自由罪遭判刑,本次所使用之藥物經化驗後證明與該名男子前案所使用之藥物相同,依照刑法57條之規定,衡酌該名男子之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情形,然其犯行明確,於犯後企圖掩飾卸責,且曾有以同樣手法犯案之前科,難認其犯後有悔改之意,故依強盜罪判處該名男子有期徒刑七年。
相關法規:
(一) 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