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車又酒駕遭逮 恐觸犯竊盜及公共危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一名有竊盜前科的男子,於家中喝完酒後徒步出門,想去拜訪朋友,途中看見被害人將老舊小貨車停在路邊,一時心生歹念,使用自家鑰匙插入老舊貨車的鑰匙孔,成功將車輛發動後開走;而路經吉安火車站時,因尿急下車欲至火車站借廁所,然因步履蹣跚且形跡可疑,遭巡邏員警上前盤查並酒測,酒測值高達零點六毫克,並且發現其所開的小貨車為失竊的贓車,因此將其逮捕帶回派出所詢問,其後便依公共危險罪及竊盜罪將該名男子移送法辦。

律師叮嚀:

該名男子於警詢時坦承,當時因徒步沒有交通工具,見被害人停在路邊的小貨車,一時心生歹念,以自家鑰匙試著發動小貨車,結果順利發動,便將小貨車開走;男子除須面對酒駕的罰鍰外,還觸犯公共危險罪及竊盜罪,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若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20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時,如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