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於上課時怒罵學生 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及國家賠償之要件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有國中生上課忘記帶課本,課任老師詢問課程內容,該名學生答不出來,老師因不滿其上課態度,當著全班同學前,譏笑他夏天還著冬季制服,很像精神病院出來的。其家長指孩子產生焦慮和恐慌症,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並請求賠償五十多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和醫療費等國家賠償

勝訴關鍵:

雖然學校主張已善盡督促所屬教職同仁應注意管教的責任,該老師因管教而引發此事件純屬個人行為,與學校無關。但高雄地院認為,老師上課是執行公務,該當國賠法第4條構成要件,學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隱喻學生精神狀態或對冷熱感異於常人,確有貶損其人格尊嚴,觸犯了公然侮辱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