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貼門聯罵鄰霸道 足以貶低社會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罪

一、案件事實

轄區內有男子在租屋處施工,與隔壁鄰居一家人相處不愉快,男子先在門前騎樓張貼大字報,標題寫上「二十二號鄰居的霸道行為大公開」,且大字報上的內容寫上雙方爭執的緣由,接著又在租屋處門框旁張貼霸道之家的門聯及橫批。鄰居見到大字報和門聯,認為內容是在侮辱他們,憤而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提起告訴,台中地院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男子罰金八千元。

二、勝訴關鍵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以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加重誹謗罪。

該名男子辯稱他寫的二十二號不是指門牌號碼,是指日期,至於指的是什麼事情的日期,表示忘記了;而且他是將門聯、大字報張貼在租屋處的屋內,並非屋外。

但該名男子說不出二十二號代表的是哪件事的發生時間且雖在租屋處的門口鐵門門框旁邊貼門聯,卻未將鐵門全部放下關閉,往來人士都可以看見大字報及門聯,另外霸道的意思為跋扈、蠻橫、不講理,足以貶低鄰居及家人的社會評價,因此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