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轄區內有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男子在廟口彩券行前,向素昧平生的女子討錢,正在購買彩券的女子搖頭拒絕,該男子便因此勃然大怒,對該女子痛罵,並接著朝其臉上吐口水,女子不甘受辱,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提起告訴,在調查後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移送法辦。
二、勝訴關鍵
男子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得以證明為重度智障,但在面對警方詢問時,若稍加解釋問題,仍能逐一清楚回答;且檢察官在偵訊時,男子也表示知道不能隨便罵人,足見他在破口大罵並吐口水後,能辨識自己的行為不對。故縱然屬於重度智障,仍不能依刑法第19條規避刑責,因此判處其罰金三千元。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