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2.2.3 /記者胡宏志╱高雄報導】
前立委邱毅在電視節目發表有關高雄市政府之言論,高雄市政府今(3)日表示,邱毅之言論信口開河,並非事實,已嚴重侵害及貶抑高雄市政府之尊嚴及公信力,高雄市政府已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回復高雄市政府名譽,以正視聽,以維護高雄市政府聲譽及所屬全體公務員之尊嚴。
關於邱毅在中天電視台所開設之節目「俠客開講」及在TVBS電視台「2100掏新聞」節目中,公開指稱企業到高雄投資,必須向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員送紅包、招待其飲宴或給予好處,才可以讓公文處理程序加速,造成企業界感到困擾而不願到高雄投資,更因此使得高雄經濟難以發展云云,高雄市政府今嚴正澄清並具狀提告。
高雄市政府表示,邱毅之言論係信口開河,並非事實,另因邱毅之言論已嚴重侵害及貶抑高雄市政府之尊嚴及公信力,明顯觸犯刑法第140條第2項所定公然侮辱公署罪責,高雄市政府今日已具狀對邱毅所犯公然侮辱公署罪嫌,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又該等不實言論已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高雄市政府亦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對邱毅、中天電視台「俠客開講」及TVBS電視台「2100掏新聞」節目製作單位,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回復高雄市政府名譽,以正視聽,並維護高雄市政府聲譽及所屬全體公務員之尊嚴。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