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推文被告怎麼辦?

【案例事實】
報載中正大學一名孫姓學生在中正大鎮社區租屋,他說,去年暑假在築夢園BBS上看到崔先生代房東貼的租屋廣告後租屋,後來發現馬桶不能沖水,第四台壞了,因廣告中崔某有「本人並將負責同學租屋期間內一切器材之保修維護」事項,因此打電話給崔某,但崔某卻要學生自行處理,收錢前後態度差異大,才會在一月時張貼文章提醒同學小心,指介紹人態度不佳。
崔某上網發現,認為自己不是房東,僅是介紹人,也打給房東轉達學生需求,學生貼文嚴重妨害他的名譽,連文章下方推文(推薦這篇文章)的學生一起告,第一波共告十八人。

【處理方式:白宗弘律師撰文】
一、民法部分:
(一)房東有修繕義務,崔某於廣告中既有「本人並將負責同學租屋期間內一切器材之保修維護事項」等語,如果廣告係以崔某名義張貼,縱然嗣後簽約的房東不是崔某,但因為廣告中的「本人」是指崔某,似可視崔某為房東的履行輔助人,則崔某稱「要學生自行處理」,就是拒絕修繕。
(二)房東拒絕修繕時,房客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房東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二、刑法部分:
(一)房客:如果房客張貼文章提醒他人小心,指崔某態度不佳部分與事實相符;則因為崔某透過網路張貼租屋廣告並載明會負責修繕,已涉及不特定人(通常是中正大學學生)可能誤信崔某會自行負責修繕,而一再遭崔某拒絕且被崔某提出告訴,應可認為已與公共利益有關。故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不罰。
(二)推文: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不罰。
(三)崔某:自稱司法單位出身的崔某,如果明知推文的網友不會構成誹謗罪而仍對之提出告訴,則可能構成誣告罪!

【相關法規】
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