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有名媒體業女主管去年因工作壓力大等因素,導致嚴重失眠;她與美國友人在網路通訊中提及此事,友人表示也有失眠困擾,但服用醫生開立的「佐沛眠」,便能一覺到天亮。該女子便請友人寄一些來,讓她解決失眠困擾。友人在藥品包裹直接寫上「佐沛眠」名稱與該女子姓名、地址,將藥錠寄到臺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檢查入國貨物,馬上發現包裹是列管毒品,扣押後交由調查局將女子移送法辦。
二、律師叮嚀
(一)女子在偵訊時表示,不知藥品在臺灣被列入毒品,以為是友人的美國醫生開給病人使用,一定是合法、可安全使用的安眠藥。該署調查後認為,該女子在臺灣確實多次因失眠問題就醫,有相關紀錄,且從她與友人的對話紀錄也可見對方僅是想要幫忙解決失眠問題;若企圖運輸、販賣、轉讓毒品,數量不可能如此少,也不會將姓名資料寫在包裹上,認定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在請國外友人寄送藥品入國內或網路管道購得外國藥品時,應注意其在台灣是否為列管藥物,各國對於藥品的列管程度不盡相同,應查詢或詢問相關單位,以免觸法。
三、相關法規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