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丈過世出殯妻服喪 夫與女中醫通姦

一、時事摘要:
台中一名林姓中醫師遭妻指控,五年前趁岳父出殯時,與在宜蘭開設中醫診所的潘姓女中醫師通姦,兩年後林妻接獲神秘電話告知此事,又過一年半後林妻才提告通姦,但因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限,兩人獲判公訴不受理,已無刑責;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昨判潘女應賠林妻慰撫金一百萬元。【摘自蘋果日報102年5月16日記者劉志原、鄧玉瑩、潘岳/綜合報導】

二、法規適用:
1、依照刑法第239條規定,林姓中醫已結婚,卻和另一名潘姓女中醫師通姦,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林姓中醫妻子卻於1年半後才提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林姓中醫妻子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告,因通姦罪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林姓中醫妻子未於6個月內提告,故法院得依法不受理,判通姦兩人無罪。
2、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潘姓女中醫因與林姓中醫通姦,已構成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林姓中醫妻子的權益,因此林姓中醫妻子得依法向潘姓女中醫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三、律師叮嚀:
刑法通姦罪在認定上較嚴謹,須有明確之證據,像是現場的衛生紙或保險套等,因此在蒐證上往往會比較困難,如係用非法之方式所取得之證據,恐告人不成反被告。另外通姦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之時六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得依法不受理,民事求償依法則需在知悉犯人2年內提告,如逾期法院亦可判提告者敗訴,請要非常注意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