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砲「沒供人觀覽」判無罪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新聞摘要:
藝人甲2013年7月被爆出涉嫌和緋聞男友乙在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草地打野砲,被依公然猥褻罪起訴,兩人被認定確實有在公園上演活春宮,不過地點很隱密,加上案發時間是「深夜時段」所以一審獲判無罪,但檢方還是提出上訴。17日上午結果出爐,最高法院仍認為雙方「確無供人觀覽意圖」判無罪定讞。
據悉,甲和乙在公園打野砲一案,最高法院在上午宣判了結果,因男女主角確實「無供人觀覽意圖」,即便被認定是「真炒飯」仍判2人無罪確定。其實,她一審被傳喚出庭時,也曾聲淚俱下地表示,因為喝醉酒所以完全不記得事發經過,也否認有公然性交,甚至哭著說傳言已經嚴重傷害到自己和小孩,並強調絕對沒有供人觀看的意圖。

二、律師叮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已由「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之規定,修正為「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增列「意圖供人觀覽」之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故本案中,甲因在主觀上無供人觀覽之意圖,而可判決無罪。

三、相關法規:

刑法
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