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2.3.28/記者 黃良傑/屏東報導】
真是「軟土深掘」!28歲朱姓男大學生多次性侵女同學,身心受創的女大生忍氣吞聲,要求朱男簽下「保密協定」和解書,以免張揚後她顏面無光,這下朱男更覺得她好欺負,不斷以簡訊騷擾她,硬要她當女友,被拒後還四處宣揚2人有性交,甚至影射罵她「比妓女還不如」,女大生最後忍無可忍只好報警,屏東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朱男5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大生指控朱男99年12月佯裝借英文課本到她租處,卻伺機猥褻性侵,連保險套也沒戴,迫使她隔天到藥局買事後避孕藥,吃完後引發腹痛,因不敢告訴男朋友,只好電話怪罪朱男,不料朱男得知又去性侵。
女大生因怕親友知道她遭性侵,只能和朱男和解,朱男在和解書中坦承對被害人「做不應該做的行為」,承諾不再聯繫,並善盡保密責任;不料事後他卻不遵保密協定,反而四處張揚2人有性關係,還告知女大生的男友、親戚,讓她非常難堪,這使得師生都看不下去,曾好言相勸,朱男竟反嗆「難道我沒有紓解的權利嗎?」反指被害人對號入座。
女大生向法官表示當時有男朋友,朱男性侵她後還來電「既然都已發生性行為,不如當我的女朋友」,連傳10幾則簡訊硬要她當女友,但都被她拒絕,沒想到他竟惱羞成怒,上網散佈2人發生性關係,還影射辱罵她「比妓女還不如」,她只好報警。
朱男庭訊時堅稱性交出於雙方自願,屬於男女朋友正常交往,自己也沒有在部落格罵「女友」比妓女不如,「是她自己對號入座」,強調沒有指名道姓講到被害人,也有在部落格抒發情感的權利。
但法官認為熟人性侵案,確有不少被害人顧及顏面與日後相處,而選擇埋藏傷痛,所以被害人事發當時未報案,延至被告違反和解保密約定才報警,並不違反常理,故判朱男5年徒刑。
2學生所屬學校表示,朱男已休學一年多,99年底案發時,朱男就讀夜間部一年級,當時女大生曾向男導師、女教官求助,2人都勸她報警,被害女大生怕同學異樣眼光,不敢報警,校方也誤信被告「情侶說」,遂視同「家暴案」處理,為女大生聲請保護令,以防朱男騷擾,雖未主動報警性侵,但校方強調有上報,並未隱匿案情。
【本案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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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21條第1 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